2014年11月21日 星期五

2014-11-21:獨資及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減除各稅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其所營事業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之罰鍰,如經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應准自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中減除

該局指出,其轄內某獨資商號因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被處罰鍰100萬元,該商號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繳納完畢。其已繳納之罰鍰,得以自其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中減除,用以減輕獨資資本主綜合所得稅負。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僅是前述各稅罰鍰得以減除,其所營合夥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暨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經取得正式收據者,均得自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該局再次強調,得以減除的條件必須是上揭罰鍰滯納金等,獨資資本主合夥事業合夥人已實際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情況下才有適用。

法務一科 楊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11/21


注意:不可自營利事業所得稅減除,而是自綜合所得稅減除


個人計算營利所得其所營事業之滯納金等得自核定所得額中減除


獨資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減除各稅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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