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員工,而辦理勞工退休準金專戶註銷,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北區國稅局表示,在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營造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款300萬元,惟其並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收入,遭該局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裁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以費用列支,在用於支付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註銷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提醒,勞退新制實施後,有愈來愈多營利事業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金專戶,註銷時如有領回剩餘款,務必記得列報領回年度之收入,避免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否則除了補繳稅款,還會被國稅局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華文玲 03-3396789分機132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2/29


上市、上櫃公司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經依序沖抵未加徵之保留盈餘者,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上市、上櫃公司轉讓註銷其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應先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再借記保留盈餘。依據財政部99年2月8日台財稅第09800483410號函釋,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於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並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計算庫藏股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在查核轄區內某營利事業時,發現該公司於97年間因註銷庫藏股票產生損失2千8百餘萬元,列為9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辦理申報,惟查該公司97年底資產負債表帳列87年至96年度累積保留盈餘7千6百餘萬元,該庫藏股交易損失2千8百餘萬元,若依上開函釋規定先行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及依序沖抵96年度以前之保留盈餘後,應已無餘額,該庫藏股票交易損失即不得列為9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案經調整補稅2百8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調整後列報。

李秋娟 03-3396789分機137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2/29


法拍貨物營業稅核課期間之起算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核課期間」係規定應課稅之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逾此期間則不得再行核課,即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之期間。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所有座落某縣之房屋,於93年間經法院拍賣,拍定金額4千9百99萬餘元(含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百38萬餘元。甲公司主張本件拍定日既係93年8月19日,該局應可執行卻未辦理開徵,核課期間之末日應為98年8月19日,恰逾5年之時效期間,其公法上請求權當然消滅云云。

該局說明,系爭房地係於93年8月19日經法院拍賣,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限繳日期為96年5月20日展延至96年8月10日,已於96年7月19日合法送達,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可稽;按甲公司未主動報繳系爭稅捐,則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案核課期間應自「法律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而該日期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應自93年9月16日起算,故核課期間屆滿日期為98年9月15日,而甲公司早於96年7月16日收受上開營業稅額繳款書,故在核課期間屆滿前,本件已為稅捐之核課,甲公司主張其系爭稅捐債務因逾越核課期間而消滅,自無可取,全案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進一步指出,法拍貨物國稅局於核課期間內,得向被拍賣或變賣貨物之原所有人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鄒佩容 03-3396789分機162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2/29


公司組織有進貨事實而取據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恐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除有符合財政部101年1月30日頒布之解釋函令規定情形外,將無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盈虧互抵之適用。

該局表示,公司組織之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倘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依照財政部101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之規定,除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其有實際交易之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者,視為情節輕微外,尚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

1.其已誠實入帳,且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2.其不符合前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查得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

該局提醒,公司應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以免被國稅局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而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嚴重影響租稅權益。

陳文周 03-3396789分機132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2/29


2012年2月28日 星期二

購買預售屋完工後登記子女名下,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以贈與論,其資金應課徵贈與稅。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以該不動產價值核課贈與稅

該局近日查核某預售屋轉讓案件,發現甲君於98年5月與建商簽約購買預售屋,99年10月完工交屋時登記甲君之子乙君名下,該等房屋及土地之買賣總價款3,500萬元,除已繳納自備款1,100萬元外,其餘資金係向銀行貸款繳付,並由乙君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經查乙君雖已成年,惟剛退伍,收入不高,並無相當資力購置該等不動產,且渠等亦無法提供資金來源證明,該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核定甲君替其子乙君購置不動產,並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之金額,課徵贈與稅近百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從事各項投資理財活動及規劃時,應妥善保管取得及出售該等財產當時之買賣契約書、收受及支付價款資金流程等證明資料,以利舉證;倘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涉及贈與行為者,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如尚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許志成 04-23051111轉223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2/28


2012年2月27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債權逾期二年者,取具「拒收」退回存證函,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於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列報呆帳損失2,500,000元,經瞭解係該公司於96年11月間銷貨予乙公司,惟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經多次催討,皆未獲償還,是甲公司乃於98年12月底向乙公司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該筆貨款,並於99年1月取具郵政事業「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嗣甲公司認為該項債權已逾期二年,並業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於是列報為98年度呆帳損失。惟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如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故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99年度,而不應列報於98年度。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二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為證明文件,惟如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存證函寄交之年度退回年度不同時,列報呆帳損失年度為「拒收」存證函之退回年度,而非寄交之年度,請業者特別注意以免列報年度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的稅務疑難問題,可撥該局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綜合規劃科 陳月娥 04-23051111轉621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2/27


2012年2月22日 星期三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是指那些?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舉辦抽獎活動,中獎者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是否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該如何辦理扣繳才不會造成短扣呢?

該局說明如下:
一、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例如:
1、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活動、電話問答猜謎、商品廣告附空盒郵寄抽獎…等。

2、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於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或晚會、尾牙活動摸彩…等。

3、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

4、政府舉辦之獎券或統一發票的中獎獎金。

二、辦理扣繳的規定:
1、獲(中)獎人為國內居住者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金額扣取10%

2、獲(中)獎人為非國內居住者的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一律按給付金額扣取20%

3、個人取得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該獎金所得均不得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或申請退還。

4、以實物如電視、照相機等做為中獎獎品,發給時應依下述方法辦理扣繳:
(1)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給付獲(中)獎人時,給獎單位扣繳義務人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依照上述(二)1、2、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2)如獎品係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的,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依照上述(二)1、2、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局松山分局 郭課長 (02)27183606分機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2/22


中區國稅局將自101年4月1日起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違漏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以免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局將自4月1日起針對下列異常情形選案查核:


(1)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2)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申報免稅比率偏高,或應稅銷售額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3)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


(4)開立二聯式(含收銀機發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者


(6)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


(7)以觀光客(大陸團)消費為主之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

該局進一步對上述項目將加強查核之內容舉例說明如次:


對於進銷項比率異常及加值率偏低營業人,查核有無依法取得進項憑證或漏開統一發票;


就營業人申報免稅比率偏高者,查核其是否有將應稅統一發票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或漏開應稅統一發票情事;


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有無據實申報銷售額;


每期申報退稅金額鉅大且進、銷情形涉有異常者,查核其有無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虛報進項稅額冒退營業稅。


另邇來發現有以觀光客,特別是大陸觀光客為主之旅遊休閒產業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情事,因此,本年度亦將以觀光客(大陸團)消費為主之營業人列為重點查核對象之一。

由於加值型營業稅的制度設計是採進銷扣抵,就營業人的加值課稅,營業人取得之進項稅額統一發票可以申報抵稅,致使一些不肖人士虛設公司行號,虛開無交易事實的統一發票販售,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破壞稅制。所以,近年來國稅局無不將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的查緝列為重要工作,除了運用營業稅申報歸戶的資料庫外,必要時將進行現場訪查或通知負責人、股東、關係人等備詢及調帳查核,一經查獲不法,不但會移送地檢署偵辦刑責,對於購買不實發票的營業人,亦將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上述違章漏稅情形,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不必受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

審查四科 邱于欣 (02)23051111轉752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2/22


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之處理方式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誤開立為應稅發票時,該如何處理呢?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營業人如未依上述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於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時,將應開立免稅發票誤開立為應稅發票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回作廢,並另行開立免稅發票。但如果買賣雙方皆據以申報營業稅,嗣後應如何處理,常引發爭議,因此,財政部10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000476150號令規定,上開情形,如買受人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要放棄免稅,應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資格,如未經核准放棄免稅且不慎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誤開為應稅發票時,應將該免稅銷售額列入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如尚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陳雅淑 04-23051111轉751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2/19


2012年2月16日 星期四

以所持有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承受抵押物時,須認列處分不良債權損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資產管理公司以其所持有之非屬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承受抵押物,應於承受抵押物時,認列處分不良債權損益,並於實際處分抵押物時,認列處分資產損益,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甲公司為非資產管理公司,其向非屬金融機構購買不良債權,於96年間以前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承受該債權抵押物,嗣於99年將該不動產出售,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00條規定,甲公司於承受抵押物及出售抵押物時,應分別申報處分不良債權損益及處分抵押物損益。

該局指出,甲公司於96年間以所持有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承受抵押物時,漏未申報處分不良債權損益,經該局核定其漏報處分不良債權增益7千1百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就漏報所得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以所持有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應於承受抵押物時,認列處分不良債權損益,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