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逾規定期限30日未繳納營業稅、滯報金或怠報金,其合計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者,已達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之標準,將被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49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繳款書或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營業人未依法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逾期未繳納稅款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合計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者,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提醒營業人除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外,並應按時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綜合規劃科 審核員 安豐淑(07)7256600 分機:777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9-12
2017年9月12日 星期二
2017-09-12:營業人積欠稅款達一定金額,也會被停止營業
2017年9月11日 星期一
2017-09-11:持假扣押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請務必注意時效
債權人如要以假扣押裁定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者,應特別注意必須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後30日內提出申請,否則將不得以該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持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務必在收受裁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以免裁定書逾期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影響個人權益。
對於上述申辦業務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服務科 李股長 06-22980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9-11
2017-09-11:同時銷售農產品及其加工品 應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發票
經營生鮮農產品的網路或實體商家,為迎合現代人購物習慣,常將生鮮農產品調理成冷凍包或真空包裝熟食等食品出售,如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將會遭到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生鮮農產品,可免辦理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若同時銷售生鮮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則需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銷售時亦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上面所稱生鮮農產品係指「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如將前項生鮮農產品加味烹煮處理或製成調理包,則係屬經過繁複製造步驟之加工食品,其性質與生鮮農產品不同,已非免稅貨物範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原專營銷售生鮮蔬果,得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因擴大營業,增加銷售以蔬菜熬製之高湯包,依營業稅法規定,甲君需申辦稅籍登記,且若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應於銷售高湯包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銷售前開冷凍蔬菜亦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應稅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則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銷售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之商品如有農、林、漁、牧之加工品,應留意勿將應稅統一發票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如發現有誤開情形,請儘速向稽徵機關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除補稅外仍須受罰。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6-229804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9-11
2017-09-11:百貨公司專櫃業者支付週年慶贊助金之進項稅額可扣抵營業稅
臺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其公司產品以設櫃於各百貨公司為主要販售通路,為配合促銷活動支付給百貨公司週年慶贊助金,因此所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拿來扣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10月至隔年年初是百貨公司舉行週年慶活動的熱門時段,各專櫃業者多希望藉此促銷以拉抬買氣,並配合活動內容支付給百貨公司週年慶贊助金,該項費用雖非專櫃進貨而發生,但是如果屬於百貨公司與專櫃業者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作為舉辦促銷活動之用,依財政部93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262號函釋規定,該項費用應認屬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因此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專櫃業者透過週年慶檔期刺激銷售額,如果有向百貨公司支付贊助金並符合前述情形者,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9-11
2017年9月8日 星期五
2017-09-08:未於規定時間申報者,將影響核課期間
近來接獲營業人詢問採用網路申報,逾申報期限是否可繼續上傳申報資料以及有無罰則?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49條規定,營業稅申報截止日為次期15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逾申報截止日2日申報,將加徵滯報。營業稅網路上傳申報資料期間雖然開放至17日晚上12時,惟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22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另核課期間之起算,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如申報時已超過截止日雖仍可申報,因屬逾期申報,倘涉有短漏稅額,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提醒,營業人採網路申報營業稅,有無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將影響核課期間之長短,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於法定期限辦理申報。
岡山稽徵所 稅務員 許秀萍(07)6260123分機549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9-08
2017-09-08:外國人贈與中華民國境內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民眾林小姐詢問,她是取得居留證的外國人,在臺灣擁有巿價6千萬的不動產,若贈與子女,需要繳納贈與稅嗎?贈與稅稅率是多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贈與稅稅率自106年5月12日起,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3級累進稅率,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
林小姐為非中華民國國民,贈與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予子女,應於贈與日後30日內,向臺北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贈與日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贈與價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依適用之稅率計算贈與稅。
新興稽徵所 稅務員 簡瑞儀(07)7256600 分機:643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9-08
2017-09-08: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之所得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地,其交易所得額或損失計算,如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1.依查得資料核定原始取得成本費用;2.如無查得資料,則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核定其成本,而交易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則按成交價額5%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A君105年1月15日買入房地,於106年7月20日以售價額1,000萬元出售,A君未提供且稽徵機關也無法查得其原始取得該房地成本費用的相關資料,A君取得房地時,該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共為300萬元,取得時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0,出售時政府發布的物價指數為110,調整後的價值330萬元(300萬元X110/100)計算A君房地成本。
至交易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另按成交價額1,000萬元之5%計算為50萬元,又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故核定A君房地課稅所得520萬元(計算式:成交價額1,000萬元-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房地成本價值330萬元-交易房地所支付必要費用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其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35%稅率,核計應納稅額為182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購買房地時應保存取得成本費用之相關憑證,若房地實際取得價格較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為高時,日後出售時才能提示供稽徵機關查核。
民眾如有任何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張婉鈴(04)23051111轉62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9-08
2017年9月7日 星期四
2017-09-07:以買賣契約形式規避仲介土地佣金破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實際上係仲介土地買賣獲取佣金,卻採行買賣契約之形式以規避仲介土地買賣佣金所得之稅負,將原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所得,轉換為個人出售土地之免稅所得,達成規避稅負目的,惟國稅局仍會按已具備課稅構成要件之實質仲介行為予以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仲介土地買賣,按成交價收取買賣雙方或一方給付的佣金或酬勞金,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應申報繳納當年度的所得稅,仲介者除能提出取得該項收入的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可核實認定外,如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參照財政部訂定各年度執行業務者(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20%計算其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近期查核轄區內一起資金異常的案件時,發現甲君帳戶於103及104年分別由乙君支存帳戶轉入760萬元、300萬元,甲君說明係於102年間與地主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以3,100萬元向丙君買進土地,前開款項係其向乙君借款用以支付土地價款。惟經乙君說明前開款項係因甲君仲介其向地主丙君買進土地而支付予甲君之佣金,土地價款3,100萬元部分係由其另外直接支付予丙君;嗣甲君承認103及104年仲介土地買賣收取乙君支付之佣金760萬元、300萬元,並主張前開款項尚有轉付其他仲介有功之人,惟甲君無法提示案關佣金轉付之證明文件,該局遂核定甲君103及104年收取佣金760萬元、300萬元為執行業務收入,並按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減除20%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甲君103及104年執行業務所得為608萬元、240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類此實際上從事媒合地主與第三人進行買賣交易的納稅義務人,縱然是以買賣契約之形式,仍應以實質仲介土地買賣所賺取之佣金收入,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邱先生 (02)2311-3711分機17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9-07
2017-09-07:個人將房屋供兄弟姊妹使用,是否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指的是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除經查明確係1.無償且2.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所謂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1.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2.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則可不適用上述設算租賃收入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係無償供兄弟姊妹作「營業使用」,因兄弟姊妹係旁系血親,如供營業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如係「無償」供兄弟妹妹作「住家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因此,如果能提出經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則可免計算租賃收入。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有房屋無償提供他人作住家使用,記得向法院辦理公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興稽徵所 助理員 李任雙(07)2367261 分機:645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9-07
2017年9月2日 星期六
2017-09-02:全民稅改方案-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甲案(定率免稅)及乙案(二擇一制度)簡要說明
財政部近日推出全民稅改方案,其中,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的投資所得稅制,研擬我國居住者個人(即內資)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就租稅公平、經濟效率與發展、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分析,提出甲案[定率(37%)免稅]、乙案[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抵減比率8.5%,上限8萬元)與單一稅率(26%)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
財政部說明內資個人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甲、乙兩案重點如下:
一、 甲案-定率免稅
股利享有固定比率(37%)免稅,餘額併同其他類別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可減除免稅額、扣除額,按淨額適用累進稅率5%至40%課稅。
二、 乙案-二擇一制度,擇優適用:
(1) 股利併同其他類別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可減除免稅額、扣除額,按淨額適用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按股利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抵減有餘可以退稅,一般為適用稅率5%、12%或20%的人選用。
(2) 股利按26%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一般為適用稅率30%或40%的人選用。
三、 舉例說明如下:
(一) 仰賴股利養老的退休族
假設夫妻兩人每年除領取退休金、存款利息收入(該等所得依稅法規定得予減免,故不併入本例分析)外,尚有股利收入62萬元(按平均市場殖利率5%計算,本金約當為1,240萬元)
甲案:股利所得62萬元-股利免稅金額22.94萬元(=62萬元*37%)-免稅額17.6萬元(=8.8萬元*2人)-標準扣除額22萬元=課稅所得0元【無須繳稅】
乙案:
1.股利62萬元-免稅額17.6萬元(=8.8萬元*2人)-標準扣除額22萬元=課稅所得22.4萬元
應納稅額1.12萬元(=22.4萬元*5%)
2.選股利抵減稅額方法,可抵減稅額為5.27萬元(=62萬元*8.5%,沒有超過上限8萬元,可足額抵減5.27萬元),該戶可以退稅4.15萬元(=1.12萬元-5.27萬元)
(二)受薪階級以存款投資股市的上班族
假設一單薪(夫妻2人)家庭年薪60萬元,每年股利收入5萬元(按平均市場殖利率5%計算,本金約當為100萬元)
甲案:薪資60萬元+股利5萬元-股利免稅金額為1.85萬元(=5萬元*37%)-免稅額17.6萬元(=8.8萬元*2人)-標準扣除額22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8萬元=課稅所得5.55萬元
應納稅額為2,775元(=5.55萬元*5%)
乙案:
1.薪資60萬元+股利5萬元-免稅額17.6萬元(=8.8萬元*2人)-標準扣除額22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8萬元=課稅所得7.4萬元
應納稅額為3,700元(=7.4萬元*5%)
2.選股利抵減稅額方法,可抵減稅額為4,250元(=5萬元*8.5%,沒有超過上限8萬元,可足額抵減4,250元),該戶可以退稅550元(=3,700元-4,250元)
在上述例子,對仰賴股利養老的退休族,每年股利62萬元(每月收入約5萬元),甲案下,毋須繳稅,乙案則可退稅。對受薪階級以理財投資的人來說,由於股利金額不大,甲、乙案差異較小,但由本次全民稅改,薪資部分獲得普遍及長期減稅利益。
甲案,無論股利高低,都按相同比率減稅,容易瞭解且計算簡便,股利高者享受較高免稅金額,但餘額併同其他類別所得適用累進稅率,較符合所得高者、多繳稅的公平概念,且因高股利者多為主要投資人,股利稅負降低後,有助增加在臺投資金額,創造就業,促進經濟成長。
乙案,因股利課稅二擇一,所得人須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不易瞭解且複雜些,但可透過綜合所得稅申報軟體或稅額試算減少所得人選擇的困擾。另中低股利者(尤其是現制下不須繳稅的股民,如退休族或菜籃族)可維持現行退稅利益,高股利者按單一稅率課稅,雖不適用綜合所得總額合併申報累進課稅,但不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有助增加投資。
財政部表示,考量【甲案】、【乙案】各有優缺點,希望大家就不同面向提供意見,供行政院決策參考,相關資料置放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的友善租稅環境專區,歡迎各界參閱。
楊科長純婷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7-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