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0日 星期四

2014-07-10:營業人接受顧客申請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注意事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營業人應顧客要求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致涉及開立統一發票予非實際交易對象遭處罰情事,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下列事項:
(一)原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已填載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明確告知買受人,該統一發票依規定仍得作為營業稅進項扣抵之憑證,無須作廢重開。

(二)作廢後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記載內容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外,應於備註欄註明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字軌號碼及有錯誤之欄位應更正者外,其餘欄位應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內容完全相同。

(三)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屬刷卡簽帳交易已註明簽帳卡末四碼者,其重新開立時,應核對買受人原消費簽帳卡卡號,確認無誤後作成紀錄,並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該簽帳卡末四碼。

(四)作廢統一發票時,應收回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註明作廢字樣及重開發票之字軌號碼,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五)重新開立統一發票前,應確實檢視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持不同簽帳卡號之數張二聯式統一發票要求換開一張三聯式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所有原簽帳卡卡號,並確實暸解其作廢原因,作成紀錄,並請其簽名確認,以備稽徵機關日後查核之參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接受顧客申請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時,請注意上開應核對及記載(錄)事項,避免將重新開立之發票,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致遭受行政或刑事處罰。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劉正輝 04-23051111轉85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7/10


2014-07-10:自行車出租之營業人原則採查定課徵營業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越來越重視環保及休閒,常至外地租用自行車,則該出租自行車之營業人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

該局指出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取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魏欣瑩 04-23051111轉620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7/10


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

2014-07-09:訂定發布「營業人申請辦理代顧客兌領中五獎或六獎之統一發票作業要點」

財政部表示,為便利民眾兌領各期統一發票5獎及6獎,提供多元化領獎方式,爰訂定發布「營業人申請辦理代顧客兌領中五獎或六獎之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經營連鎖零售業務之公司組織,對外營業之總、分支機構達2家以上,且均全部使用電子發票、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及辦理代客兌獎業務訂有內部稽核制度之營業人,其總機構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各分支機構辦理收受顧客以對中5獎或6獎統一發票兌換商品、兌領現金或將中獎獎金轉換儲值金或點數業務。

財政部說明,該部前分別以89年2月3日台財稅第880450535號函及97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704049720號函規範,符合一定條件之營業人可申請辦理接受顧客以對中6獎或5獎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現金或儲值於企業儲值卡(6獎僅限於兌換商品)。又申辦紙本電子發票代客兌換5獎及6獎業務之營業人則係依該部財政資訊中心訂定之「營業人線上代兌紙本電子發票中獎獎金管理規範」辦理相關業務。為提供多元領獎方式,並劃一營業人辦理代客兌獎業務之範圍及處理原則,該部爰訂定發布本項作業要點。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考量目前使用收銀機與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係屬該部輔導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之重點對象,前揭要點之營業人申請資格必須是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換言之,新頒作業要點規定,使用收銀機與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無申請辦理代客兌獎作業之資格;惟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減少爭議,對於目前業經核准辦理代客兌獎業務但未導入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將給予預留約1年緩衝期間,俾利其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以符合代客兌獎資格。依此,現行使用收銀機與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業經核准辦理代客兌獎作業之營業人,仍可持續辦理是項業務至104年6月30日(繼續適用該部89年函及97年函之規定至該日)。

財政部提醒,本作業要點發布後,符合資格之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代客兌獎業務。營業人經核准辦理代客兌獎業務,應依規定注意審核發票是否符合領獎要件,發現收受代客兌獎之統一發票有偽造、變造者,負有通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義務;上開營業人如有被查獲自行虛開統一發票冒領獎金等情形者,主管稽徵機關將停止其辦理代兌領獎業務並追回所領取之獎金;如營業人未經核准而擅自辦理代客兌獎業務者,將不得向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金。

財政部最後表示,如有查詢該作業要點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行政規則全文檢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法規\營業人申請辦理代顧客兌領中五獎或六獎之統一發票作業要點)」項下查詢。

科長李志忠 (02)23228166
財政部賦稅署 2014/7/9


2014-07-09:僱用之外籍勞工年中離境,其給付之薪資如何扣繳

黃先生來電詢問,該公司於103年1月起僱用外籍勞工,其簽證工作期間為2年,其中一位外籍勞工1至5月每月給付薪資20,000元,均依居住者扣繳,因每月給付薪資未達起扣點而未扣繳,嗣該外籍勞工因家庭因素,提早在6月初離境,就外籍勞工因提早出境,在臺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未達183天,變為非居住者身分,對此部分薪資扣繳,應如何補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籍勞工來我國工作,國內雇主給付薪資時,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或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即國內雇主)就外籍勞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此案例,該外籍勞工每月領取薪水20,000元,依當初簽證工作期間2年判斷,103年1至5月均依居住者扣繳,因每月給付薪資未達起扣點而未扣繳,並無錯誤。但該外籍勞工因家庭因素,提早在6月初離境,因提早出境變為非居住者身分,則原103年1月至5月之薪資20,000元,應改依非居住者方式扣繳。參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在103年以後,每月給付在基本工資(每月基本工資為19,273元)1.5倍以下,依扣繳率6%扣繳。本案就103年1至5月給付薪資部分,每月補繳1,200元,並免加計利息,並且記得向管轄之國稅局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及申報時須影印該外籍勞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併案佐證,以免國稅局判斷當時未依非居住者扣繳(原為依居住者方式扣繳),嗣後發現扣繳方式不對,而自動更正補辦扣繳及補繳稅款,如此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論處,反而造成徵納雙方稽徵不便利。

該局強調,若民眾有關扣繳問題,可來電0800-000-321詢問,該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

法務二科 審核員 曾順農(07)7256600分機870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7/9


註:每月基本工資102.04.01起為19,047;103.07.01起為19,273。


2014-07-09: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社群銷售貨物或勞務者請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個人利用社交網路如Facebook、LINE等建立社團或群組,吸引消費者加入,常態性提供商品銷售或出租等訊息,從事營利行為,按財政部發布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除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辦竣營業登記,或符合同法第29條得免辦營業登記者,以及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暫免辦理者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利用網路平台,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者,請於營業前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補稅及處罰。

審查三科 股長 李素芬(07)7256600 分機:863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7/9


2014年7月3日 星期四

2014-07-03:遺產稅沒有全部繳清,也可以先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且列管15年仍未申請登記而遭逕行移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必要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繳清本身應繼分分單之遺產稅款後,即可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再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登記。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尚有配偶A君及育有B君、C君、D君及E君等4名子女,繼承人共5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繳納期限為103年9月10日,因繼承人間尚有紛爭未解決,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A君本人可以在103年9月10日的繳納期限前先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按A君應繼分(1/5)計算分單之遺產稅額為20萬元,A君在繳納20萬元後,即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就其餘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為連帶債務,且在全部應納稅額還沒繳清前,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因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責任,以上述案件為例,即使A君已繳納20萬元的分單遺產稅,但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負有繳納義務,如逾繳納期限未繳,除每逾2天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期30天國稅局就會將全體繼承人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徵收科 許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7/3


2014-07-03:營業人(個人)買土地自行興建房屋,於房屋新建完成後銷售,但銷售時建商購入該房屋之坐落基地未滿2年,該銷售行為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但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個人購買土地自行興建房屋後出售,是否需要繳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營業人以其自有土地興建房屋,於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該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可排除課徵特銷稅。惟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及同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及第811663182號函釋規定,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應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以自有土地建屋出售核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因此,個人購買土地自行興建房屋,於房屋新建完成後銷售,按上揭規定,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但該個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分局特別呼籲,民眾應特別留意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鳳山分局 稅務員 劉靜宜(07)7404001 分機:593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7/3


2014年7月1日 星期二

2014-07-01:營利事業之憑證保存,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結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憑證保存,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結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該局受理檢舉甲公司於96年1月至97年12月間,涉嫌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經通知該公司提示案關期間之帳簿憑證供查核,惟該公司未能提供,該局遂依法審理核定甲公司未依規定保存96年1月至97年12月之進、銷項憑證金額合計18,000,000元,並按該公司未依規定保存憑證金額18,000,000元處5%罰鍰900,000元,該罰鍰裁處書於101年7月25日送達甲公司。甲公司不服,主張該罰鍰裁處書於101年7月25日始送達,其核課期間應自該處分書送達後即101年7月25日起追溯5年,亦即僅自96年7月26日至97年12月31日間未提示之進、銷憑證方在行為罰處罰範圍內,96年7月25日以前未提示之進、銷憑證已超過5年之法定保存期間應不得處罰為由,申請復查,惟遭決定駁回,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亦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由於稅法並未明確定義何謂「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使得一般民眾雖然知道憑證要保存5年,卻並不清楚5年的起算時點,偶有營利事業因停業、搬遷或倉儲不足等原因,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導致受罰之情形發生。

該局指出,進、銷項憑證係營利事業處理帳務及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之依據,而保存憑證之目的即在於確保「稅捐報繳完畢後,因新事證發現而重啓查核」之機制,由於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此,憑證5年保存年限之起算點,並非限於憑證之取得日或給與日,而應延伸至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日後。舉本件為例,甲公司係於97年5月31日申報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其96年1月至7月間進、銷憑證之保存期限,均應自97年6月1日開始計算5年,至102年5月31日為止,是該局核定甲公司96年1月至97年12月間,未依規定保存憑證之罰鍰裁處書已於101年7月25日送達甲公司,並未逾越罰鍰裁罰時效,原處分並無違法。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進、銷憑證之保存規定,避免違反法令遭受處罰。

法務一科 王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5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7/1


2014-07-01: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往年度虧損如何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期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而「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則不適用。


該局指出,機關團體常將以前年度全部之虧損申報適用盈虧互抵,並未區分虧損係源自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並未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致與盈虧互抵規定不符,影響課稅所得額計算之正確性。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財團法人幸福基金會100及101年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100年度申報餘絀數計-350萬元,其中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50萬元,非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300萬元;另101年度餘絀數計500萬元,其中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300萬元,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200萬元,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則該基金會101年度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一、課稅所得額
=101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300萬元-10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50萬元=250萬元


二、應納稅額
=課稅所得額250萬元×稅率17%=42.5萬元。


國稅局提醒機關或團體,適用盈虧互抵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莊股長 06-2223111 分機803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7/1


2014-07-01:國稅局客製輔導服務,守護「老佃農的最後收成」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佃農與地主訂定三七五租約之耕地租約終止後,所領取的補償費是屬其他所得,依規定應將該筆補償費的半數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局秉持「愛心辦稅、關懷弱勢」之服務理念,特於本(103)年度針對「102年度受領終止三七五租約耕地補償費」的納稅義務人進行全方位專案輔導,提供客製化之便民服務。

國稅局查核發現,轄區有一位高齡78歲、耕作一輩子的佃農阿嬤,耕地在100年度經出租人收回不再出租,領了600萬元的補償費,也將這筆終年耕種的最後收成,拿來整修、加蓋住了20幾年早已破舊不堪的老房子。事後,卻接到國稅局補繳綜合所得稅80萬元的通知,經過承辦同仁解說後,才知道是100年度所領取的補償費未依法申報所得稅,被查獲不僅應補繳本稅53萬元,尚有罰鍰27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佃農所領取的補償費具有長期累積性質,少則數十萬元,多則千萬元以上,因無扣(免)繳憑單,且受領補償費的民眾大多數是老農民,少有報稅經驗,或是讓子女列報扶養親屬,疏忽告訴子女有該筆補償費以致漏未申報。該局不忍看到老佃農承租耕地最後一筆的收成因為漏報被處罰鍰,在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間,主動提供客製化的輔導服務,先發輔導函,再以電話追蹤輔導申報,並創新推出預約到府服務,由該局同仁攜帶電腦到府協助完成申報,避免疏失漏報而遭受補稅處罰,讓老佃農辛勞一輩子的最後收成所剩無幾。

國稅局是稅捐稽徵單位,但稽徵稅捐已不再是其唯一重點工作,如何服務納稅人並滿足民眾的需求也是國稅局不斷追求的目標,提供客製化的輔導,避免納稅人因不諳稅法遭補稅處罰,值得給予掌聲。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服務科 廖秀華(04)23051111轉89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