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4日 星期三

公司為留住人才、提升員工福利,與醫療院所簽訂勞工健康檢查合約,並由公司負擔員工的健檢費用,公司可以列報為費用嗎?需要併計為員工的所得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的稅務問題,可依照健檢費用是否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必須支付者,分兩類情況說明:

第1類是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必須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公司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報為薪資支出或「職工福利」項下的員工醫療費,這類健檢費用包含下列3項檢查費用:
1.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2.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3.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國稅局特別提醒,上述3項費用,除了第2、3項由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第1項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是員工的薪資所得,應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第2類的健康檢查費用則不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者,而是員工由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是屬於勞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並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特別將上述列報規定整理為下列明細表:

該局提醒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時,須先區分給付之性質,是否屬於應扣繳之薪資,以免因漏未扣繳而遭受處罰,並維護員工的權益。

相關附件:   




審查一科 葉股長 06-2223111轉803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1/4


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所定條件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未具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雙方採月結制結算帳款,得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4)日核釋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所定條件之營業人與未具有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訂定兌換貨物或勞務買賣契約,並於契約中明訂雙方採月結制結算帳款,由前開團體、組織指定對象憑券或提示相關識別證明向該營業人兌換貨物或勞務者,該營業人得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政府為照顧中低收入者生活、提倡國人重視健康及公司提供福利照顧員工用餐等需求,部分政府機關、慈善基金會或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與營業人訂定相關合作契約,由營業人提供商品給持有上開未具營業人身分之機關、團體或組織掣發之兌貨憑證或識別證之提貨者,事後營業人再按契約所訂月結算日向渠等機關、團體或組織請款。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於每次提貨者憑券或識別證向其兌換貨物時,依契約內容(提貨者尚非實際買受人),需逐筆開立以渠等機構、團體或組織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惟礙於現場交付困難,需俟結帳時再行交付,造成營業人開立發票筆數眾多,儲存成本增加,雙方結算時對帳困難等不便。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訂定意旨係鑒於商業交易習慣,營業人對於經常交易之特定買受人,往往採月結制結算帳款,故准許營業人於符合一定條件情形下,得就同一交易對象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衡酌現行營業人交易習慣隨經濟環境變遷已多有調整,且配合政府推動各項照顧弱勢族群活動及公司照顧員工福利型態轉變,類似前開交易模式日益增加;除營業人合作對象為政府機關,政府機關受會計法令拘束,營業人需配合於其驗收合格後方能具領價款者,得依該部62年2月16日台財稅第31208號函規定,於領取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外,該部亦同意對於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所定條件之營業人依其交易契約,得對渠等未具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俾達簡化效果。再者,渠等未具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取得之進項憑證尚無扣抵問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採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方式,渠等未具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仍須負擔該營業稅稅負,以符合營業稅課稅精神。

翁科長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4


發布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為配合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之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制定,使稽徵實務切合實際,財政部經邀集會計師界及各工商團體通盤檢討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今(4)日發布實施。本次計增訂2條、修正22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營利事業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滿3個年度,其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期間之所得額計算方式。

二、修正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者,其房屋款及土地款之計算公式。

三、配合所得稅法第44條存貨估價方法,將「時價」修正為「淨變現價值」,修正相關存貨估價規定。

四、修正未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之費用損失認列規定。

五、明確規範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之證明文據。

六、配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制定公布,修正捐贈費用認列規定及計算公式。

七、修正稅捐費用認列規定。

八、依呆帳損失發生原因,明確規範應提示之證明文件。

九、增訂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應繼續提列折舊不得間斷之規定。

十、增訂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致實際未逾請求權時效者,得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憑認定。

十一、增訂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裁罰基準之計算公式。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條文之適用,除參酌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及財政部以往函釋修正之條文,應適用原相關法令及函釋之施行日期外,另考量稽徵實務層面,明定第11條、第67條及第70條等規定對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一體適用。

財政部提醒此次修正內容已建置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民眾如有需要,可連結該網站,點選「賦稅法規查詢\法律與法規命令\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進行查詢。

陳科長 柏誠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4


2012年1月3日 星期二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保險業營業稅稅率

財政部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所定稅率計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典當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之營業稅稅率;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5%之營業稅稅率。同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保險業範圍為「凡經營保險業務之營業。包括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主要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保險業務之ㄧ,屬該時限表保險業業別中之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保險公司主要業務在於保險招攬、核保、理賠等保險業務,其收取保險費之結構,除純保險費用用以支付理賠外,另含附加費用,用以支付招攬及其他行政成本。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等,均納入保險公司之附加費用,為影響保險費高低之因素之一,該等收入與保險費收入適用相同營業稅稅率,符合租稅中性原則。經參酌國際間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收取之保險費收入、代理費收入及佣金收入採行一致課稅標準之作法,該部日前發布令釋將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納入營業稅法所稱「保險業」之範圍,並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稅率,按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此外,上開令釋亦一併核釋,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屬其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以資徵納雙方遵循。

翁科長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3


2012年1月2日 星期一

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之土地,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認定原則

財政部今日發布令釋,辦理合併共有物分割之土地,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如其價值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非屬銷售特種貨物範圍;如其價值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且有收取價金者,該部分應屬銷售特種貨物,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說明,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經辦理合併共有物分割後,嗣所有權人出售該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原則上以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但其價值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增加部分,以合併或共有物分割時點起算。土地所有權人藉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行買賣或交換之實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君於96年2月購入數筆與他人共有之持分土地,並辦竣所有權登記。嗣其他共有人欲將共有土地分割,因協議不成,依民法規定請求法院分配,法院於98年6月判決,甲君取得其中2筆土地,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加且無須支付價金,嗣甲君於100年11月出售時,其持有期間之起算日,價值增加部分之持有期間係以98年6月(判決確定日)為準,其餘與分割前價值相當部分,以96年2月(原取得所有權登記完成日)為準。甲君出售經共有物分割所取得之2筆土地,持有期間均已超過2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蘇科長鈞堅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2


2012年1月1日 星期日

內部控制制度規劃設計範圍

內部控制制度規劃設計範圍:

一、會計制度(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訂定)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
      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2)

二、內部控制制度(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處理準則』訂定)

  (一)明確之內部組織架構,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
      、委任與解任及職權範圍等事項。(#5)

  (二)銷售及收款循環:包括訂單處理、授信管理、運送
      貨品或提供勞務、開立銷貨發票、開出帳單、記錄
      收入及應收帳款、銷貨折讓及銷貨退回、執行與記
      錄現金收入等之政策及程序。(#7)

  (三)採購及付款循環:包括請購、進貨或採購原料、物
      料、資產和勞務、處理採購單、經收貨品、檢驗品
      質、填寫驗收報告書或處理退貨、記錄供應商負債
      、核准付款、進貨折讓、執行與記錄現金付款等之
      政策及程序。(#7)

  (四)生產循環:包括擬訂生產計畫、開立用料清單、儲
      存材料、領料、投入生產、計算存貨生產成本、計
      算銷貨成本等之政策及程序。(#7)

  (五)薪工循環:包括僱用、請假、加班、辭退、訓練、
      退休、決定薪資率、計時、計算薪津總額、計算薪
      資稅及各項代扣款、設置薪資紀錄、支付薪資、考
      勤及考核等之政策及程序。(#7)

  (六)融資循環:包括借款、保證、承兌、租賃、發行公
      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等資金融通事項之授權、執行
      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7)

  (七)固定資產循環:包括固定資產之取得、處分、維護
      、保管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7)

  (八)投資循環:包括有價證券、不動產、衍生性商品及
      其他投資之決策、買賣、保管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
      序。(#7)

  (九)研發循環:包括對基礎研究、產品設計、技術研發
      、產品試作與測試、研發記錄及文件保管等之政策
      及程序。(#7)

  (十)其他管理辦法-包括:
      1.印鑑使用之管理。
      2.票據領用之管理。
      3.預算之管理。
      4.財產之管理。
      5.背書保證之管理。
      6.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7.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8.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
      9.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10.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11.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
      12.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13.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8)

  (十一)電腦化資訊系統-包括:
        1.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
        2.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
        3.編製系統文書之控制。
        4.程式及資料之存取控制。
        5.資料輸出入之控制。
        6.資料處理之控制。
        7.檔案及設備之安全控制。
        8.硬體及系統軟體之購置、使用及維護之控制。
        9.系統復原計畫制度及測試程序之控制。
        10.資通安全檢查之控制。
        11.向本會指定網站進行公開資訊申報相關作業
           之控制。(#9)

  (十二)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1.銷售及收款循環稽核。
        2.採購及付款循環稽核。
        3.生產循環稽核。
        4.薪工循環稽核。
        5.融資循環稽核。
        6.固定資產循環稽核。
        7.投資循環稽核。
        8.研發循環稽核。
        9.其他管理辦法稽核。
        10.電腦化資訊系統稽核。

  (十三)協助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公司所訂內部
        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JING-CHYN CPB CO.

(本文開放直接回應ㄛ!)

公開發行及上市(櫃)簡介

公開發行之意義

承銷資訊/興櫃股票投資人Q&A(日盛證券)

上市/上櫃標準(元富證券)

上(興)櫃申請標準及流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國內公司申請上市標準(台灣證券交易所)

三節獎金是指那三節?

三節獎金是指農曆之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茲列示如下:

節日名稱春節端午節中秋節
農曆1/15/58/15
國曆1002/36/69/12
國曆101年1/236/239/30

 


2012龍年賀歲(101煙火燈光秀)

游標移入即可看到煙火四射 游標按圖即可聽到煙火聲效



 本圖引用自:http://rs5257.pixnet.net/blog/trackback/64daead0bc/23949785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全體員工 祝大家!
       JING-CHYN CPB CO.       平安快樂 萬事如意 好運年年來


2011年12月30日 星期五

年節贈送禮券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隨著尾牙、年節腳步的接近,公司常以經濟實惠的禮品犒賞員工整年的辛勞,禮券便是其中之一,營業人購買禮券,應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購買商品禮券,該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購買禮券時索取統一發票;若為購買現金禮券,該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故營業人購買禮券時,應確實辨別該禮券為商品禮券現金禮券,以免造成應索取統一發票而未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買商品禮券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並應於給付該禮券時,依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列單申報

內湖稽徵所 葉股長 (02)27928671分機4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