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4日 星期一

2015-08-24:家具產製廠商於出廠前,請先自行檢視是否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家具為特種貨物,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該條例所稱家具,指供日常使用之不包括家電用品衛浴設備廚房設備灯飾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廠商於產製特種貨物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當月若有出廠特種貨物者,應於次月15日以前依稅率百分之十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若廠商產製價格達50萬元之家具,請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繳納稅款,一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審查三科 稅務員 蔡靜慧(07)7256600分機865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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