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5日 星期二

記帳節稅2-如何選擇優質記帳士事務所及本所帳務處理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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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家事務所均宣稱,他們提供優質服務,他們以客為尊,他們很重視品質,下列讓您深入了解哪一些事務所才能真正達成這些目標:
、首先談帳務處理全面電腦化,會計作業已經很少事務所沒有採用電腦作業,但是電腦化的程度可能就差異很大,第一要檢視的是總帳系統能否提供各科目多階所有細目明細帳之功能;第二要檢視的是您的資料,是否均建立在相關資料庫裡,同一份資料不需要重複再輸入,而能自由存取並加以分析、再應用,如此才能提升服務客戶之效率。

、其次談事務所e化,已建置網站部落格之事務所也很多,內容大多為事務所介紹及稅務新聞居多,但是能提與客戶互動e-learning之網站較少。

、不要以為事務所是否採網際網路申辦各項業務(含營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其他稅務),對公司行號沒有影響,一但發生稅務違章,未採網際網路申報者,將馬上喪失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減免處罰優惠

、一家事務所的品質好不好,可以從如何教導事務所員工商業會計事務稅務知識看起,沒有平時的會計研究案例解析稅務知識之教育訓練,加上兩年度成本費用之金額與比率差異分析及完整之帳務處理複核制度,很難提升事務所之帳務處理品質。

詳細瀏灠過本所教育訓練員工稅務知識庫,您應能體會哪一些事務所,才是貴企業記帳節稅的好幫手。

2025年2月24日 星期一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

一、薪資所得:

  (一)有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
        
      1.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分之五

  (三)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
      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一)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獎金、津貼、補助
      …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
      給付總額扣繳。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
      扣取百分之五

  (三)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
      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者之起扣標準(114年為88,501元)者,免予扣繳。

本表僅
住者
適  用

107-110

111-112

113-114




填  報
稅額申報表
查表--起扣點
84,501
查表--起扣點
86,001
查表--起扣點
88,501
未  填
稅額申報表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40,020元)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40,020元)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40,020元)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
按給付額扣取5%,且起扣點為84,501
按給付額扣取5%,且起扣點為86,001
按給付額扣取5%,且起扣點為88,501










2025年2月21日 星期五

遺產稅及贈與稅調整後的課稅級距,1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繼承事實及贈與行為之案件才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6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10%,故按上漲幅度調整;至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已分別於111年及113年調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相較該2年度指數,未達應調整標準,因此本次不予調整。調整前、後的課稅級距金額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元

事實發生日期106.5.12~113.12.31(調整前)114.1.1以後(調整後)
稅目稅率遺產/贈與淨額遺產/贈與淨額
遺產稅10%5,000萬以下5,621萬以下
15%超過5,000萬~1億超過5,621萬~1億1,242萬
20%超過1億超過1億1,242萬
贈與稅10%2,500萬以下2,811萬以下
15%超過2,500萬~5,000萬超過2,811萬~5,621萬
20%超過5,000萬超過5,621萬

該局特別提醒,因遺產稅、贈與稅申報日與繼承或贈與行為發生日通常有時間上的落差,繼承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在114年1月1日以後的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才適用調整後的課稅級距金額,如果發生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而納稅義務人在114年1月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報,仍應按調整前的課稅級距金額申報課稅,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綜所遺贈稅組 顏伶如  股長(07)725-6600分機7280
撰稿人:廖雋宜(07)725-6600分機729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