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8日 星期六

工商登記10:擴大書審純益率1%-3%之行業名稱,營業登記辦錯了,將使企業繳了不該繳的稅

擴大書審純益率1%-3%行業名稱營業登記辦錯了,將使企業繳了不該繳的稅

擴大書審純益率1%

稻米批發農產品(花卉)批發市場承銷農產品(活體家畜)批發市場承銷

農產品(家畜肉品、家禽)批發市場承銷

擴大書審純益率2%

豆類、麥類及其他雜糧買賣(批發零售)
國產菸酒批發進口菸酒批發
金(銀)條金(銀)塊金(銀)錠及金(銀)幣買賣(批發零售)

菸酒零售稻米零售計程車客運

擴大書審純益率3% 

未分類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其他食用油脂製造其他碾穀動物飼料配製
粗製茶精製茶家畜批發家禽活體買賣(批發零售)
魚類批發其他水產品批發廢紙批發
廢五金批發其他回收物料批發水產品零售汽油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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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9:擴大書審純益率4%-5%之行業名稱,營業登記辦錯了,將使企業繳了不該繳的稅

擴大書審純益率4%-5%行業名稱,營業登記辦錯了,將使企業繳了不該繳的稅

擴大書審純益率4%

農、林、漁、牧業(農作物採收除外)大理石採取其他砂、石及黏土採取金屬礦採取
硫磺礦採取紡紗業(瓊麻絲紗(線)紡製;韌性植物纖維處理除外)織布業(玻璃纖維梭織布製造;麻絲梭織物製造除外)織帶織製
針織成衣製造業(針織睡衣製造除外)竹製品製造堆肥處理蛋類買賣(批發零售)
動物飼料批發刷子、掃帚批發未分類其他家庭器具及用品買賣(批發零售)液化石油氣批發
桶裝瓦斯零售寵物飼料零售遊覽車客運汽車貨櫃貨運
搬家運送服務其他汽車貨運市場管理綠化服務
未分類其他組織

擴大書審純益率5%

矽砂採取砂石採取冷凍冷藏水產製造豆腐(乾、皮)製造
豆類加工食品(豆腐、豆乾、豆皮、豆腐乳、豆鼓、豆漿除外)製造代客碾穀紅糖製造毛巾物製造
梭織運動服製造襪類製造皮革、毛皮整製合板及組合木材製造
整地、播種及收穫機械設備製造拉鍊製造綜合商品批發蔬菜買賣(批發零售)
水果買賣(批發零售)畜肉買賣(批發零售)禽肉買賣(批發零售)豆腐批發
豆類製品零售絲織、麻織、棉織、毛織品買賣(批發零售)家電(視聽設備除外)買賣(批發零售)家用攝影機買賣(批發零售)
照相機買賣(批發零售)金(銀)飾買賣(批發零售)砂石批發柴油買賣(批發零售)
汽車輪胎買賣(批發零售)超級市場直營連鎖式便利商店加盟連鎖式便利商店
雜貨店(以食品飲料為主)雜貨店(非以食品飲料為主)未分類其他綜合商品零售零售攤販業
團膳供應影片服務業(電視節目製作及電視節目代理及發行除外)展示場管理複合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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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6日 星期四

2014-06-26:自104年元月1日起,輸入菸品申請進儲物流中心、保稅倉庫及申報三角貿易,應事先取具菸進口業許可執照

為強化私菸源頭控管,財政部規定,自明(104)年元月1日起,輸入菸品申請進儲物流中心保稅倉庫(不含免稅商店、離島免稅商店及供國際航線客機客艙用之航空公司所屬保稅倉庫),及申報菸品三角貿易之業者,應取具菸進口業許可執照

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第58條規定,輸入私菸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私菸並予沒收。故自明年元月1日起,輸入菸品進儲上開管制範圍者,必須取具菸進口業許可執照;違反規定者,將依上開規定處罰。

財政部籲請尚未取具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之前揭菸品業者,儘速向財政部申辦,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申請表格與相關申請須知,請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 查詢並下載利用;申辦洽詢電話:(02)2397-9491。

科長員旭潔 (02)2397-9491轉分機510
財政部國庫署 2014/6/26


2014年6月24日 星期二

納稅義務人張君於甲公司工作,每個月無論加班時數多寡,甲公司均於薪水中加發6,000元加班費。而王君於乙公司工作,每個月依王君實際加班時數,乙公司另支付王君加班費。張君與王君之加班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個人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若不超過標準,可免納所得稅,如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則超過部分之所得應列入薪資所得,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如果無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於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課稅,不得適用免稅規定。而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可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該分局說明:前例張君於甲公司所領取定額加班費每月6,000元,應併張君薪資所得申報納稅。王君於乙公司依實際加班時數,所領取加班費,若未超過標準,則可免納所得稅 。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彰化分局綜所稅課姚玉嬋 04-7274325轉2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6/24


2014年6月20日 星期五

2014-06-20:營業人出售入會權利銷售額達50萬元,如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徵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入會權利銷售額達50萬元者,如屬可退還之保證金者,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第2條第2項規定非屬該條例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所稱特種勞務,係指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例如:營業人銷售高爾夫球證、健身俱樂部……等入會權利達50萬元,且非上述之情形者,均應依特銷稅規定,辦理申報繳稅,該局呼籲,若未辦理申報繳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一經國稅局查獲,依特銷稅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按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審查三科 白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6/20


2014-06-20:營業成本及費用應與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其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指收益在實現及賺得時入帳,並注意相關之營業成本及費用應依商業會計法第60條規定,與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該局於查核轄區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經營項目主要為熱水爐買賣安裝,100年度2月與乙營造廠簽約,合約載明100年10月30日前提供總價款260萬元熱水爐予乙營造廠,乙營造廠於交貨後2個月內支付95%價款,餘額5%待安裝驗收完成再付款,甲公司於100年10月30日交貨,並開立總價款95%(247萬元)發票予乙營造廠,惟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該工程尚未完成驗收,甲公司將是項工程款247萬元帳列預收貨款。又甲公司存貨數量盤存方法係採用實地盤存制,其於盤點存貨時,公司未察明該筆交易非屬本期已實現收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進貨列報當期營業成本,導致收入未申報成本已認列情形。案經調整增加期末存貨及調整減少營業成本208萬元後,補徵稅額約30餘萬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對於收入、成本及損費之列報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補徵稅款。

中南稽徵所 何股長 (02)2586-8885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6/20


2014年6月18日 星期三

2014-06-18:若無壓縮機元件之空間電加熱器等產品,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電暖器其他空間電加熱器產品,如壓縮機元件,應非具有暖氣機之功能,不屬於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

該局說明,由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家電產品種類推陳出新,市售電暖器具有供應暖氣功能之相關電器產品種類繁多,是否應課貨物稅滋生疑議,迭有爭訟。財政部參考經濟部工業局、各相關公會之意見,於103年1月2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304502610號解釋令,規定電暖器其他空間電加熱器產品,若壓縮機機元件,應非具有暖氣機之功能,核非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

該局表示,依經濟部工業局、公會等意見,並參CNS國家標準有關空氣調節機功能、構成要件,目前應課徵貨物稅之冷暖氣機,係指以供應冷氣、暖氣為主要功能,且以壓縮機為關鍵元件及以其他具有壓縮機功能之裝置作為關鍵元件之其他以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暖氣機(如吸收式冷凍空調設備等),是財政部據此發布該號解釋令重新核釋該等產品之定義,同時廢止54年12月15日台財稅發第10071號令、73年6月19日台財稅第54429號函81年12月1日台財稅第810873361號函等有關冷暖氣機之範圍不再適用。

該局提醒,為提供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對類此新型電器產品之預先審核管道,可於產製進口前,先行檢附相關型錄等資料,逕洽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實認定徵免貨物稅。

審查三科 宋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6/18


2014-06-18:進口交易之買賣雙方如具有特殊關係取得優惠價格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邇來於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發現,部分進口商(買方)因與國外賣方具關稅法第30條第2項所稱之特殊關係(例如買賣雙方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親屬),而取得特別之優惠,惟因該價格並關稅法之適用,經海關依法重新核定後,常有補繳稅款之情事發生。

關務署表示,依據關稅法第30條WTO關稅估價協定第一篇第一條規定,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因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者,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上開案例因買賣雙方負責人為兄弟合夥人僱傭關係…等等,其訂定之交易價格與同時期相同進口貨物價格差距過大,海關調查後依規定不予採計,經向進口廠商説明並依關稅法第29條至35條之順序重新核定完稅價格,進口人已同意按所查得之價格補納稅款。

易言之,海關並不以買賣雙方因特殊關係所取得之優惠價格來核定稅費,而係以售予無特殊關係第三人之交易價格做為完稅價格,並據以計算稅費,以維持進口同樣貨物交易之公平性。

楊敦現(02)25505500分機2636
財政部關務署 2014/6/18


2014年6月17日 星期二

2014-06-17:供貨予加盟店家,發票開立「足」重要!

由於潮流所致,知名連鎖店紛紛崛起,竄紅大街小巷,消費者通常也會以品牌導向作為選購商品之參考,可能是一來有口碑之商品品質較有保障,二來追求潮流名牌已蔚為風氣,因此,衝著這種人潮與買氣,許多營業人不惜以高額之加盟金及設備裝潢費爭取加入成為加盟店家以搶商業先機,成為賺取利潤之不二法門!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品牌成為選購商品標準的同時,加盟主及旗下加盟店家是否誠實納稅則成為關注的焦點,國稅局最常接獲舉發之案件類型之一即是某某連鎖商店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除就加盟主供貨予加盟店收取權利金各項名目的收入有無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逃漏稅捐情事加強查核外,對該旗下之加盟店有無辦理營業登記是否已達統一發票使用標準及有無逃漏稅等事項,亦列為查核重點。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某知名連鎖店利用部分小規模加盟店之負責人未熟諳稅法規定,取巧對於其向加盟店所收取之裝潢設備生財器具原物料費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額近500萬元,又發現旗下有部分加盟店未辦營業登記,因此,除對加盟主補稅移罰外,更加強輔導加盟店家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此,國稅局籲請各加盟主供貨給加盟店除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更應轉知加盟店辦理營業登記,否則,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除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損失錢財外,對其商譽的傷害更是嚴重,實在得不償失!企業還是須誠實納稅為上策,切莫以身試法。最後,該局強調如有類似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捐者,請把握於稽徵機關著手調查前儘速補報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可免除相關罰鍰。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6-229804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6/17


2014年6月16日 星期一

2014-06-16:進口郵包物品已改按全額課徵營業稅

(臺中訊)配合新發布施行之「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財政部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進口郵包之關稅完稅價格逾免稅限額者,應於進口時按關稅完稅價格全額計算營業稅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修正前規定關稅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限額3,000元之進口郵包,僅須就超過限額部分,按5﹪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但修正後,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限額3,000元之進口郵包,其營業稅之計算方式,則改為按完稅價格全額課徵5﹪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從國外網站購買智慧型手機為例,進口時,如關稅完稅價格為15,000元,則須以全額15,000元(不再扣除3,000元之免稅限額)乘以稅率5﹪,計算出營業稅額為750元,該計算結果較修正前規定多出150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林高兆 04-23051111轉751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6/16


2014-06-16:路邊收費停車場向消費者收費時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接獲民眾詢問路邊收費停車場業者未開立統一發票,是否涉及未依規定給予憑證,涉嫌逃漏營業稅

該局說明,各級政府管理的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是依據「停車場法」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且停車費係依該法授權由地方政府所訂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收取,而民眾如未繳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罰者,則該停車費收入屬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不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至於政府委外經營之公有停車場收費,如未符合前述規費要件者,應由受委託之營業人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他民間收費停車場,包括一般大樓(廈)提供停車位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收費者,屬銷售勞務範圍,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如果大樓(廈)停車場僅供該大樓(廈)業主停車使用,由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所收管理費免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私有停車場業者除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外,應於收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如停車場業者係採自動繳費機收取停車費者,應隨時派員巡視,注意繳費機使用狀況,避免因機器故障或統一發票用罄無法開立 ,引起消費糾紛及因未給予發票而受罰。

萬華稽徵所 張股長 (02)2304-2270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6/16


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2014-06-12: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酒品,應按「其他酒類」申報菸酒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健全酒品市場,製酒業者產製之「料理米酒」,應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所製成之酒品,即使名稱標示為「料理米酒」,亦應依照其使用原料歸類「其他酒類」申報課徵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菸酒稅法第2條及第8條規定,料理米酒,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百分之20,每公升應徵收菸酒稅9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菸酒稅7元。產製廠商如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的料理米酒,應以「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菸酒稅,倘若廠商取巧以「料理米酒」申報,則涉有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稅額處以1至3倍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廠商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料理米酒(酒精成分19度)」10,000公升出廠,並以「料理米酒」類別申報每公升繳納菸酒稅9元,由於該廠商並非以米類為「料理米酒」之製酒原料,依規定應按「其他酒類」辦理申報,每公升應課徵菸酒稅133元(19度×7元),甲廠商因涉申報不實,除補徵菸酒稅1,240,000元【124元(133元-9元)×10,000公升】外,並按補徵稅額處以1至3倍罰鍰。

中區國稅局再次呼籲,產製廠商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所製成之酒品,應按「其他酒類」辦理產品登記申報菸酒稅。為維護廠商權益,請自行檢視已辦理產品登記之酒品是否符合規定,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若經查獲逃漏菸酒稅者,依菸酒稅條例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款外,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的罰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陳芳質 04-23051111轉73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6/12


2014-06-12:藉讓與預售屋權利之名,行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實,將加重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藉由無償讓與預售屋買賣權利予他人,俟登記後,再以其名義銷售不動產來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倘違章情節重大,一經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說明,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課徵特銷稅。惟該局近來發現坊間有少數人將預售屋之預定買賣契約,無償讓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特銷稅之他人,俟建物興建完成後,再由其辦理所有權登記後出售規避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99年10月與建商簽訂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101年3月將該買賣權利無償讓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特銷稅之乙君,並簽訂讓渡書持向建商換約,俟該建案興建完成後,建商於101年8月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乙君旋於102年1月與買方丙君簽訂銷售價格為1,600萬元之買賣契約,案經查獲發現,甲君原購入之預售屋若經辦妥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法應課徵特銷稅,遂藉由無償讓與預售屋買賣權利之行為以規避特銷稅,惟依查得資料及資金流向,案關交易實屬甲君與丙君間之買賣行為,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並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為避免部分民眾存有國稅局無法掌握預售屋轉讓資料之僥倖心理,而欲利用他人名義銷售逃漏特銷稅之情事發生,該局已就坊間常見不動產交易規避稅負案件,加強查核,以杜絕炒房歪風及遏止逃漏,並籲請納稅人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6/12


2014年6月11日 星期三

2014-06-11:保稅倉儲所存儲之貨物業者可利用海運小三通方式出口至中國大陸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隨著兩岸貿易通商日益頻繁,海關已規範多元化之出口方式,業者可選擇運輸成本較低且兼具貿易便捷之模式,將保稅倉儲所存儲之貨物以海運小三通方式出口至中國大陸,其通關模式有下列二種:


一、業者可於臺灣本島辦理出口貨物通關放行手續後再經離島運往大陸;


二、出口貨物直接於離島金門馬祖)辦理通關放行手續後運往大陸。

關務署表示,以第一種模式通關者,出口貨物於臺灣本島完成通關放行作業,轉運至離島地區辦理卸存結關後再轉運至大陸通商口岸;以第二種模式通關者,應將貨物以保稅車或整櫃押運或加封方式自臺灣本島保稅倉儲移運至離島通關點,由海關查核無訛後再辦理通關放行作業。

該署進一步表示,保稅倉儲出口之貨物無論是國貨或外貨,業者可按各自需求,選擇上開小三通之通關模式,將貨物輸往大陸,惟出口貨物通關時,仍應依照「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及「限制輸出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之相關輸出入規定辦理。

張郁人(02)25505500分機2512
財政部關務署 2014/6/11


2014年6月10日 星期二

2014-06-10:營業人拍定或承受貨物 可自行檢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臺中訊)營業人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原規定應檢附稽徵機關填發之「法院及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40H)或「營業稅隨課違章(406)核定稅額繳款書」,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

因該作業方式101年12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責成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儘速協商,由財政部就執行法院出具已載明或另以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依營業稅法第33條第3款予以核定,作為買方營業人進項稅額之憑證。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財政部已於103年1月7日重行對於該類案件應檢附之憑證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 營業人應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含受託執行之拍賣機構)核發之下列文件並填具「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該明細表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取)併同申報:
(一)原始核發日期為101年12月21日以後之動產拍定證明書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二)繳款收據影本。

(三)承受案件未按拍定價額足額繳款者,其不足額部分得以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或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影本替代。

二、 營業人於101年12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公布,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相關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構)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時核發或事後補發之符合上開一、規定之文件作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扣抵銷項稅額,但以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進項稅額且尚未扣抵之金額為限。

三、 營業人於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公布,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相關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核課確定案件及上開案件於該解釋公布後始提起行政救濟者,仍以稽徵機關填發之繳款書作為進項稅額憑證。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陳瓊瑤 04-23051111轉75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6/10


2014-06-10: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增資時未發行股票,個人股東認購股份繼續持有至公司掣發股票後出售,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股票取得日期如何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增資時,依公司法規定未發行股票,個人股東認購其股份,繼續持有至該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掣發股票,個人股東取得表彰其股份之股票後轉讓,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以股東認購股份之繳納股款日股票取得日期

該局指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度(103年5月申報)恢復課徵,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102年度起,如有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興櫃股票10萬股以上」「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後出售者(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及「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1萬股以下除外)」,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前揭股票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如出售之股票,持有期間滿1年,其證券交易所得可減半課稅(以1/2計算課稅所得額),持有期間之計算,係以取得證券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於認購股份時公司尚未發行股票,繼續持有至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掣發股票後轉讓,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得以認購股份之繳納股款日為股票取得日期,適用長期持有之租稅優惠,如於申報時適用錯誤,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勿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曾淑玲(07)7256600 分機:725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6/10


2014年6月6日 星期五

2014-06-06: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請注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4款規定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係指往生者遺有配偶父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才可扣除。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於102年往生,配偶乙君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該局以不符精神衛生法規定,剔除該扣除額,核定繼承人應補稅。乙君不服,主張甲君之子丙君,20多年來皆為中度身心障礙治療中,至甲君過世前,都未起色,於102年進行身障評估為中度精神障礙,並提出102鑑定之身心障礙證明及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以為證明,惟無法證明丙君於甲君往生時已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4款規定之病人。經該局向醫院查證丙君於繼承開始日,並不符合上開規定所稱之嚴重病人,故剔除乙君列報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乙君雖向該局申請復查,惟該局仍維持原核定,駁回乙君復查之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須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 「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的怪異思想和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並非一般身心障礙患者皆可扣除。

法務二科 張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6/6


2014-06-06:營利事業因合併取得廉價購買利益之課稅規定說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營利事業因合併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所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解釋令核釋該廉價購買利益,得自合併基準日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以下簡稱IFRS3)第32段第34段規定,收購者收購總成本超過所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取得可辨認資產減除所承擔負債)公允價值之部分,認列商譽。而當收購者收購總成本小於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時,收購者即產生廉價購買利益,應列入損益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我國現行稅法對企業合併取得消滅公司之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及商譽之衡量,係參酌財務會計規定辦理,以縮短財務會計與稅法規定之差異。茲舉例說明如下:A公司以現金或股份為對價支付10億元合併B公司,合併基準日為102年5月1日,並採用IFRS3將B公司各項可辨認淨資產分別入帳(總價15億元),財務上並認列廉價購買利益5億元。因可辨認淨資產均按公允價值15億元認列入帳,未來A公司將以此為稅務基礎認列折舊、攤銷或出售成本(可認列費用或成本共計15億元),如廉價購買利益稅務上未予計入所得額課稅,恐將發生高估成本費用致減少課稅所得額之虞,爰廉價購買利益亦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方屬衡平。

惟基於廉價購買利益係因整個併購交易而生,廉價購買利益無法獨立於可辨認淨資產而存在,參考我國商譽按5年攤折標準及國際間對於廉價購買利益按5年平均計入課稅所得額之做法,財政部核釋公司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依IFRS3所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得自合併基準日之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資明確。承前例,如A公司選擇自合併基準日之年度起分5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則應於102年至106年每年將1億元廉價購買利益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如對於上揭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有專人詳細解說。

審查一科 薛股長 03-3396789轉13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6/6


2014年6月5日 星期四

2014-06-05:「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調整措施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 總統公布

「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調整措施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3年5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4)日經 總統公布(如附件),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一)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另為衡平租稅負擔,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部分,亦調整為現行規定之半數。(修正條文第66條之4、第66條之673條之2)

(二)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在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下之租稅負擔,爰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清算申報時,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針對46萬家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修正條文第14條、第71條、第75條、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條)

二、修正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
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修正條文第5條)

三、配套措施
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個人標準扣除額7.9萬元提高至9萬元、有配偶者由15.8萬元提高至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由10.8萬元提高至12.8萬元。(修正條文第17條)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66條之6第73條之2有關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之計算,係屬盈餘分配事項,自104年1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涉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自104年度施行,於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積極進行後續稽徵作業之規劃與宣導,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相關附件:


    附件


李科長鳳美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4/6/5


2014-06-05:夫妻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各持分二分之一),應分別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夫妻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各持分二分之一),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致應申報繳納特銷稅時,是由夫妻其中1人申報繳納?還是由夫妻分別申報繳納?

該局表示,按「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納稅義務人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分別為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16條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納稅義務人非屬同一人時,應分別填具繳款書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

審查三科 崔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6/5


2014-06-05:如何繳納遺產稅,報您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並不須要先繳納遺產稅,而是由國稅局核定後,再寄發核定通知書繳款書,納稅人收到後,必須在2個月內繳清稅款,但有必要時,可以申請延後2個月繳納或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如果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就遺產中現金不足繳納部分,還可以申請以遺產中計稅的土地股票等實物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甚至是納稅人自己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財產也可以提出申請;另也可以考慮申請分期繳納,最多可以分18期(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但會按照郵局1年期定期利率加收分期利息。

該局舉例,王先生的父親於103年1月1日死亡,遺有銀行存款40萬元及多筆不動產,在期限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經國稅局核定應繳納遺產稅100萬元,繳納期限到103年4月20日,但是王先生手邊沒有足夠現金,於是向國稅局申請以父親遺產中的銀行存款40萬繳納,另50萬元以遺產中的不動產抵繳,但還是不夠10萬元的部分,又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需申請延後2個月繳納、分18期繳納、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或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時,請務必在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

徵收科 許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6/5


2014年6月4日 星期三

2014-06-04:合夥未辦營業登記,應對全體合夥人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者,為合夥組織,如未申請營業登記即對外營業致逃漏稅者,因合夥事業屬合夥人全體的共同事業,所以應對全體合夥人補稅處罰。

該局查獲轄內甲君乙君丙君丁君戊君等5人合夥經營砂石場,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即擅自從事砂石買賣業務,致逃漏營業稅,乃依規定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應以合夥組織的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其未參與執行業務,不應對其課稅裁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因合夥事務而涉訟者,其由執行業務的合夥人代表合夥商號為爭訟程序的當事人,或由全體合夥人為當事人,均無不可。甲君雖稱其未實際參與合夥事業的執行,惟依甲君與乙君等人簽訂的合夥契約書合夥比例確認書,並無法證明渠等已達成由乙君及丙君擔任執行業務合夥人的決議,且民法第679條規定,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於依委任本旨執行合夥事務的範圍內,代表合夥與第三人所為的行為,直接對於合夥人全體發生效力,並非以參與執行業務與否,作為判斷是否為合夥人的依據,所以即使甲君未實際執行業務,也不影響其為系爭砂石場合夥人的事實,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補充說明,合夥事業若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已有一定的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的目的及獨立的財產,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才具備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得以合夥商號名稱為課稅主體,對代表人發單,以資簡便;但若未辦妥營業登記,無從認定其已具備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要件者,則以全體合夥人名稱予以發單。

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6/4


2014年6月3日 星期二

2014-06-03:預拌混凝土攪拌車相關費用之稅務處理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預拌混凝土攪拌車運費折舊費用修繕費司機薪資加班費伙食費等相關費用製造費用

該局說明,預拌混凝土攪拌車係將預拌混凝土自產製廠區完成拌和後載至工地灌鑄,其運送過程必須不停攪拌以防止預拌混凝土凝固無法使用,該預拌混凝土攪拌車係生產線之延伸,屬廠區外重要生產設備,該攪拌車之運費折舊費用修繕費司機薪資加班費伙食費等相關費用製造費用

該局於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轄區某公司將預拌混凝土攪拌車之前開費用列報於營業費用,且該公司營業成本由於無法編製成本表單供查核,申報時已自行調整至該業毛利率標準,經該局查核後依法轉正為製造費用,並補徵稅額。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相關之費用與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分別審定並轉正。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蘇秀珍 04–23051111轉71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6/3


2014-06-03:不動產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地,致共持有二戶,如欲出售其中一戶者,請留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婚前夫妻僅一方名下有不動產一戶,婚後又共同購買供自住使用之新屋一戶,嗣經討論想出售婚前取得之房地,是否需要繳交奢侈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若夫妻婚前僅一方名下有一戶房地,婚後又購買新屋一戶,則夫妻名下共持有二戶房地,此時出售婚前所有之房地(買新賣舊),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前段規定,應自婚後購買之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且符合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則無需繳納特銷稅。該分局特別呼籲,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應特別留意法令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及罰鍰。

鳳山分局 助理員 郭娜倩(07)7404001 分機:594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6/3


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或上櫃公司之員工,取得公司以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時,保留給員工認購部分的股票,其於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櫃買賣開始日後出售者,應課徵證券交易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時,依公司法規定應保留一定比例給員工認購,若員工認購股數未達1萬股,於出售時是否適用承銷取得1萬股以下免強制核實課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時,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應保留10%~15%給員工認購,因該員工取得股票之方式非屬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4項第2款第2目規定所稱「承銷取得」,爰無該目「1萬股以下免予申報」之適用。其員工認購時,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購價格之差額,核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納稅額;員工俟公司股票上市、上櫃買賣開始日後出售該股票,屬出售初次上市或上櫃前取得之股票(即IPO股票),應以其售價減除可處分日之時價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應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該局提醒,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上市或上櫃前公開承銷,係以該次現金增資發行總股數扣除依法應保留給員工認購的部分(10%~15%)後,其餘股數才委由證券承銷商對外辦理公開承銷(公開申購或詢價圈購等方式),員工認購取得該股票之方式,非經由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取得,無1萬股以下免稅規定之適用,請投資人特別注意。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曾淑玲(07)7256600 分機:725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