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日 星期五

2016-05-27:出租土地收取之租金收入及押金計算之租賃收入,均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租土地,若有收取押金,應將其收取之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金收入,併同當年度收取之土地租金,一併列入申報。如未能提供出租該土地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明,僅得將該租金減除該土地當年度已繳納之地價稅,列為租賃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民眾應注意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蔡君於102年度將其所有土地出租給陳君,約定每月租金90,000元並收取押金180,000元,蔡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租賃所得,經該局查獲,計算該土地租金收入1,082,466元(每月租金90,000元×12個月+押金180,000元×利率1.37%),並減除該土地當年度已繳納之地價稅90,466元,核定蔡君漏報租賃所得992,000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180,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前年度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法務二科  劉股長 (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05-27


2016年5月25日 星期三

2016-05-25:營業人銷售未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未經我國政府依法核准募銷之國外公司發行證券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雖同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免徵營業稅,惟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未經我國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國外公司發行證券,因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既未課徵證券交易稅,即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營業人銷售上開有價證券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國外A公司銷售未經我國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有價證券與國內甲公司,嗣後甲公司再將該有價證券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含稅)轉售與國內乙公司,因係銷售未經我國政府依法核准公開募銷之國外證券,甲公司免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應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100萬X稅率5%)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公司收執,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洪若雅 04-23051111轉85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6-05-25


2016-05-25:買賣雙幣交易機制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交易稅計算

財政部表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業報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適用雙幣交易機制。其為我國證券集中市場首項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商品,該部爰就該等受益憑證買賣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稅,發布令釋規範。

財政部說明,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者,亦應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考量證交所初期規劃之雙幣型受益憑證交易之結算交割規範,交割時間為交易日後第2個營業日,該部爰參照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現有之外幣計價商品交易期貨交易稅計算繳納方式,規定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應彙整交割當日該等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有價證券外國貨幣應納稅額,並以交割日或次一營業日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計算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買賣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有價證券,證券自營商或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應送該管稽徵機關之交易資料,仍應以新臺幣表示,並保留結匯資料,以供查核。

葉科長慧娟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6-05-25


2016年5月24日 星期二

2016-05-24:個人出售高爾夫球證屬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如何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是否需申報所得課稅及其成本費用如何認定等問題。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之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

(三)至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補充,如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以其自行舉證之售價或稽徵機關查得成交價額,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之。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有所得,記得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對課稅規定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搜尋相關資訊,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信義分局 楊課長 (02)2720-1599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5-24


2016年5月23日 星期一

2016-05-23: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在我國拍賣古董及藝術品之所得,如未能提示成本費用,以拍賣收入6%計算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買賣獲利者,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於計算所得時,若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自105年1月1日起則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即106年5月份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若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時,仍會依查得資料核課納稅人稅捐。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買賣古董、藝術品之差價,應依上開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

信義分局 楊課長(02)2720-1599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5-23


2016-05-23:已發生流當未辦理過戶車輛之禁止處分登記,仍應經稽徵機關查證始可塗銷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對欠稅人車輛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前,當舖業者於取得所有權後未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依財政部100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51440號函釋規定,僅屬有否違反行政管理措施之問題,尚難據謂非經登記即生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是以,稽徵機關尚不得對欠稅人已經發生流當,惟未辦理過戶登記之車輛為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禁止移轉後始發生流當效力,依財政部68年5月16日台財稅第33209號函釋規定,因限制移轉時,該車輛仍屬欠稅人所有,仍應受限制移轉之拘束,自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並非所有經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登記且已流當之車輛,皆可塗銷登記,仍須查證流當時間,如車輛在禁止處分登記前,依當鋪業法規定已發生流當惟未辦理過戶登記,始可依規定辦理塗銷登記。

徵收科 彭股長 (03)3396789轉15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05-23


2016年5月18日 星期三

2016-05-18: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應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被繼承人於生前出售土地,但在其死亡時,該土地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繼承人漏未將被繼承人尚未收取之土地價款申報以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迄至死亡時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前揭民法規定,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惟移轉該項財產予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尚未履行之債務,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可以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於其死亡時仍然存在者,以及尚未收取之價款,均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李君於104年5月將其所有之土地1筆公告現值1,600萬元,以2,100萬元出售予黃君,黃君已先支付1,500萬元,土地尚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李君旋於104年6月死亡,繼承人申報李君的遺產稅,遺產總額部分應包含(1)該已出售尚未過戶的土地,以公告現值1,600萬元列報遺產土地項下(2)取得之土地款1,500萬元,於繼承日仍存在之餘額(3)尚未取得之土地款600萬元列報為債權;扣除額部分,因該土地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1,6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但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時,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宜詳加查證被繼承是否遺有未收取之價款,或已取得之價款在死亡時是否仍存在,若發現未列入遺產總額,應立即申報課徵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李惠玲 04-23051111轉222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6-05-18


2016-05-18:公司合併消滅,股東報稅要小心,別將股利所得誤報為證券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作業時發現有民眾所投資之公司以概括轉讓合併而消滅,股東自轉讓金取得之股金溢額,自行申報為證券交易所得,經國稅局調整為營利所得,為避免納稅人混淆,引起爭議,提出說明如下: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3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釋規定,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之公司所取得之全部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資本公積增資溢價、合併溢價),該超過部分並全數以現金實現,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即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另個人102年至104年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非屬興櫃公司股票,除應繳納證券交易稅外,其所得係屬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範圍,應按15%計算應納稅額,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A公司(非上市、櫃,非興櫃公司)於103年7月1日以概括轉讓方式,被B公司合併而消滅,股東持股消滅,而非出售,A公司該年度分配予股東甲君現金1,000萬元(原始投資股金200萬元,股金溢額800萬元),800萬元係屬獲配「股利所得」,應併入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以其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股利所得與證券交易所得性質有別,民眾於申報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嗣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文山稽徵所 鄭股長 (02)2234-3833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5-18


2016年5月17日 星期二

2016-05-17: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應稅土地逃漏贈與稅,將核實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乙君夫妻因年事已高,欲將名下應稅土地贈與兒子丙君,但又不想繳贈與稅,遂聽從他人之建議,甲君、乙君先贈與丙君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再贈與應稅土地極小持分給丙君(贈與金額低於免稅額220萬元,亦免納贈與稅),達到3人共有上述免稅土地與應稅土地,且2種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相當;其後再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分割後甲君、乙君取得免稅土地,丙君則取得應稅土地,父母藉此達到實質移轉應稅土地給子女之目的。此類案件若經查獲,將按甲君、乙君2人迂迴移轉之應稅土地價值,核實補徵贈與稅罰鍰

該局提醒,近期已發現多起假藉土地取巧安排逃漏贈與稅之案件,將加強此類案件之查核,該局呼籲切勿聽信他人不當建議藉此逃漏贈與稅,以免得不償失。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石雨洲 04-23051111轉22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6-05-17


2016年5月12日 星期四

2016-05-12:產業創新條例最新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產業面對國際競爭之環境,「產業創新條例」已修正相關之租稅優惠措施,並經總統104年12月30日公布,除修正第10條,並增訂第12條之1及第19條之1等條文,以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留住優秀人才。

該局進一步表示,產業創新條例修正之租稅優惠措施之施行期間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延長公司研發投資抵減年限(第10條):
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年限及抵減率規定,公司得就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且抵減率降至10%,兩者擇一適用。

、 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第12條之1):
個人或公司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其取得之股票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5年課徵所得稅;倘讓與或授權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則至股票實際轉讓時申報課徵所得稅。另公司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有收益時,得就「研發成本加倍減除」及「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擇一適用。

、 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第19條之1):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包括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份),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台幣500萬元總額內,其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5年課徵所得稅。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05-12


2016-05-12: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其成本應以原始取得成本作為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之基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其成本認定,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應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成本作為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之基礎。

營利事業持有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依財務會計規定,該科目之帳面價值會逐年隨被投資公司權益之調整認列於財務報表中,故出售時係以投資之帳面價值認列出售成本。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出售時係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乙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出售金額為2,800,000元,原始取得成本為2,000,000元,惟甲公司誤以長期股權投資帳面金額3,200,000元認列為出售資產成本,致漏報出售資產增益800,000元(2,800,000-2,000,000),並虛列出售資產損失400,000元,共漏報全年所得額1,200,000元。

該局呼籲,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出售資產損益時,請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05-12


2016-05-12:計算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某公司詢問,辦理分配股利時,應如何計算分配予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

該局表示,為避免境外股東因實施兩稅合一造成其投資稅負增加,影響投資意願,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2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其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稅額之全數,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但依103年度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73條之2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境外股東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其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稅額之半數,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計算分配予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時,要特別注意以下規定:(1)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公司有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分配基礎之分子、分母應均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即除了分配當年度盈餘為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外,其餘分配以前年度盈餘均視為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符合上述要件始得適用抵繳稅額之規定。(2)抵繳稅額之上限=境外股東獲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10%,並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為限。

該局並特別提醒,分配股利如全數來自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者,並無可抵繳稅額之適用。如果有任何境外股東股利所得課稅方面的問題,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05-12


2016-05-12: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之營業權,並非指一般營業之行為所衍生之商業價值,應以法律規定之營業權為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營利事業按字面解釋營業權為營業之權利,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營業權攤折費用,與財政部100年8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004073270號令,明定所得稅法第60條所稱「營業權」,應以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電業法第33條授權訂定之電業登記規則等規定之營業權為範圍不符。

該局表示,查核轄區內某營利事業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1,200多萬元,其中包括約1,000萬元之營業權攤銷費用。經查係該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簽訂營業讓與合約,購買該關係企業所擁有之商標權生財器具經營團隊業務等,並依其性質分別帳列無形資產-商標權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營業權,惟查該營利事業所列報之營業權,僅係一般營業行為所衍生之商業價值,非所得稅法第60條所規定之營業權,該局遂剔除營業權攤銷費用,並補徵160餘萬元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權之認定,應以法律有明定者為限,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列報非屬法律規定之營業權攤折費用時,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以免被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華股長 (03)3396789轉135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05-12


營業登記19-分支機構應開立自行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遭處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公司甲營業所為A公司之分支機構,於開幕後即開始營業,因尚未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乃於銷售貨物時,開立A公司另一分支機構乙營業所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前段所稱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規定,經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就查明認定之總額1千萬元處5%之罰鍰50萬元。

該局指出,A公司固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申經財政部核准就其分支機構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公司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就營業稅法而言,總公司與其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係屬不同之營業人,各營業人就其實際銷售貨物或勞物之行為,應各自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此與其和總公司在法律上是否屬同一人格或營業稅總繳無涉。蓋依前述,營業稅法上之稅籍登記不以有法人人格為限,分支機構亦得為之,則在營業稅法上,已為稅籍登記之分支機構,亦得獨立開立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8條第32條規定,應由各稅籍登記之實際交易主體為之,不受法人格影響。

該局進一步解釋,甲營業所為實際銷售人,自應由其開立統一發票,其未開立,即該當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客觀構成要件,且該處罰係行為罰,行為人一旦違反作為義務,不問有無漏稅結果,即應予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各分支機構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自行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而遭處罰鍰。

法務一科 陳審核員 (03)3396789轉16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05-12


2016年5月11日 星期三

2016-05-11:「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每年所得稅申報時,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已成年「失業」「在補習」子女兄弟姊妹,因無收入,是否符合無謀生能力而申報扶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僅因公司倒閉、工廠關廠失業或因尚在補習無收入,並非所稱無謀生能力,故不能申報扶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林瓊雯 04-23051111轉62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6-05-11


2016年5月10日 星期二

2016-05-10:F股所配發之股利,營利事業要課所得稅,個人應注意最低稅負

買賣股票已是目前流行的投資管道之一,不少投資人為了獲取利潤而從事股票投資,國稅局提醒,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是屬於境外所得,投資者如屬營利事業要課所得稅,如為個人應注意最低稅負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通稱為「F股」。 投資F股所分配之股利與投資國內企業發行的股票所獲配的股利,兩者相關課稅規定並不相同,分就投資人為營利事業或個人予以說明。

首先,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之轉投資收益,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至於營利事業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則因F股是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之股票,其所發放之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之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

其次,個人投資於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所得,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範之營利所得,依規定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個人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因該項股利係屬海外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條所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需審視有無所得基本稅額之適用,如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超過100萬元者,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104年度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則須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有漸增趨勢,投資人投資外國公司的機會也相對提高,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屬國內營利事業或國外營利事業,以避免未依規定申報繳稅而遭補稅處罰。

綜合規劃科 郭審核 06-2223111-805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6-05-10


2016-05-10: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於105年1月16日進行投票,個人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該項捐贈限額可與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分別列報扣除。

該局指出,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19條第1項規定,個人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2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若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另外,因104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對於政黨的捐贈,係以政黨於上次(101年)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的得票率達1%時〔新成立的政黨,以105年立法委員選舉的得票率達1%〕,才可適用政治獻金法列舉扣除額的規定。所以,104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其受扶養親屬1.中國國民黨、2.民主進步黨、3.台灣團結聯盟、4.親民黨、5.綠黨、6.新黨、7.健保免費連線、8.無黨團結聯盟、9.時代力量、10.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11.信心希望聯盟及12.民國黨等政黨的捐贈,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審查二科 廖股長 (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05-10


2016-05-10:個人售屋適用新舊制房地稅,「自我檢核表」幫您來判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新制),財政部提供「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自105年1月1日起,民眾出售或交換房屋、土地者(包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即可輕鬆透過自我檢核表,瞭解是否屬新制課稅範圍。

該局說明,自我檢核表係透過四道問題,簡單初步幫助民眾判斷,如果出售房地適用舊制,應於交易次年5月底前將房屋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土地交易所得部分免納所得稅),如果適用新制,應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新制課稅範圍: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但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或交換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有下列情形,非屬新制適用範圍,應依舊制規定申報納稅。
(一)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有關「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判斷參考,如附表1、2。

該局特別呼籲,可透過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房地合一稅制,下載「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或「房地交易適用新舊制自我檢查流程圖」。

該局提醒,如適用新制者,不論出售或交換房屋、土地是賺錢或損失,記得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否則不但損失無法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交易所得扣減,更會因逾期或未申報而受罰。

  附表1.pdf

  附表2.pdf

文山稽徵所 陳股長 (02)2234-3833分機5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5-10


2016年5月9日 星期一

2016-05-09:個人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申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新制下,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其餘額為負數者,即為房地交易損失。個人於該交易日以後3年內如有其他依新制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得先減除前項房地交易損失金額,再以其餘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該次課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購入A房地,取得成本1,500萬元,106年2月以1,600萬元出售,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50萬元;甲君名下另有B、C房地,分別於103年12月及105年8月取得,107年5月先出售B房地並有房地交易所得200萬元、且其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再於108年8月出售C房地,產生房地交易所得300萬元、及其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則甲君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損失)、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計算說明如下:
1.A、C房地取得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後,故適用新制課稅規定,B房地取得日期為103年12月,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則適用舊制課稅規定。

2.A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成交價額1,600萬元-成本1,5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50萬元=損失50萬元。

3.B房地出售日期雖在A房地交易日以後的3年內,惟B房地應適用舊制課稅規定,故無新制交易日以後的3年內抵減房地交易損失金額之適用,土地部分交易所得免稅,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

4.C房地的出售日期在A房地交易日以後的3年內,故C房地之課稅所得=交易所得300萬元-A房地交易損失50萬元-C房地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150萬元,並依持有期間(3年)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150萬元*20%=30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有符合新制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所訂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中北稽徵所 程股長 (02)2502-4181分機2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5-09


2016年5月5日 星期四

2016-05-05: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之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係在避免當事人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應准免依上開規定辦理。

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農業用地,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全數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是該贈與行為應非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6-05-05


2016-05-05: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 應按實際繳納境外所得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臺南市王小姐詢問,其任職的公司於國外有分公司,國內外公司所得必須併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國外繳納的稅額如何計算扣抵?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回覆: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應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係指營利事業以該國貨幣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近來,外幣匯率波動大,即發現有營利事業誤依會計年度終日或年度平均匯率,甚至以其最有利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自應納稅額扣抵,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的情形。

審查一科 方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14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6-05-05


2016年5月4日 星期三

2016-05-04:醫療財團法人所有房地供診所及附設護理等機構使用,其地價稅及房屋稅徵免釋疑

財政部表示,針對醫院適用地價稅房屋稅免稅規定,該部於105年5月4日發布令釋,自該令發布日起,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之私立醫院及該部、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101年11月28日會銜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第1款規定之醫院,指依醫療法設立之醫院,不包括依醫療法設立之診所、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所)附設之護理或其他機構。

財政部說明,醫療法對於醫院,已有明確規範,故適用上開稅法規定而免徵地價稅房屋稅者,應符合醫療法之規定。至於醫療財團法人附設之護理機構及其他機構,係依護理人員法等法規設立,因非屬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之醫院,該等機構使用之房地,尚不得依上開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葉科長慧娟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16-05-04


2016年5月2日 星期一

2016-05-02: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一年內違章事實未達三次者,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民張小姐來電詢問,其為經營小型美容美髪店,上個月進一批美容材料,一時疏忽忘了拿發票,聽朋友說會被處罰,真的嗎?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應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該項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而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者,依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另財政部考量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證之可責性,尚不宜與一般營利事業相提並論。經衡酌小規模營利事業應負擔稅款、違反憑證義務可責性及對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之影響尚屬輕微;已於105年1月15日增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5款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免予處罰,惟納稅義務人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則減輕或免予處罰之適用。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利事業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法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而且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其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可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切莫忘記主張自己的權益。

法務一科 稅務員 黃鈺真(07)7256600 分機:755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6-05-02